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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主体(2)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5-01-03 | 3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主体(1)


问:家庭雇佣保姆是否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如何避免或者减轻雇佣风险?


答: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劳动者,这些概念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法上都具有其特殊的含义。家庭雇佣保姆的,双方之间并不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也无须订立劳动合同。这是因为,家庭以及自然人个人并非适格的用人单位,因而并非劳动合同的主体。按照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立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包括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基金会。这些主体都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形成的是人事关系,一般订立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但是,这些单位如果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则也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从而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如上所言,因为家庭与其雇佣的保姆之间并不形成劳动关系,家庭承担雇主责任的风险极大。那么应当如何避免或者尽可能减少这种风险呢?笔者以为,从制度上去寻求,避免或者减轻这种风险的方法主要有两个。第一,为家庭保姆购买商业意外险。如果保险公司有雇主责任险的,则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但是目前,据笔者所知,一些保险公司推出的雇主责任险,投保人仅限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并不包括家庭或者个人。第二,通过家政公司使用家政工人。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要避开那些家政中介公司。家政中介公司往往跟其所推荐的家政工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其仅仅起到一个“掮客”的作用,所收取的仅是“介绍费”(佣金)。因此,通过家政公司选用家政工人(保姆),一定要让家政公司提供其与家政工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这样,家政工人(保姆)实际上已经与家政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家庭只是名义上的“雇主”,实际上则已经转化为家政公司的“顾客”,购买的是家政公司的服务,保姆在为家庭提供服务的过程,也即是其为家政公司提供劳动,家政公司才是其真正的雇主,并由其承担雇主责任。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