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主体(1)
问: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答:冒名入职的现象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就其原因多种多样,如有的是为了规避年龄的限制,有的是为了逃避法律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制裁,甚至也有劳动者相互勾结出卖就业机会,等等。但是,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劳动者冒名入职都属于欺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均为无效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冒名入职者与用人单位在冒名入职期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冒名入职者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薪资标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已经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公积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返还。如果因此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同时请求劳动者予以赔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冒名入职者后未及时处理的,或者明知劳动者冒名入职而予以默许的,甚至与冒名入职者串通的,则并不因为冒名入职而构成欺诈,因为此时,建立劳动关系已经被视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冒名入职通常需要借用被冒名人的身份证件。这实际上同时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用人单位还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冒名入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能还会带来一些社保上的麻烦,尤其当冒名入职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可能会被卷入讼累甚至支付不必要的工伤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劳动者的身份进行审慎地审查。
如上所言,因为家庭与其雇佣的保姆之间并不形成劳动关系,家庭承担雇主责任的风险极大。那么应当如何避免或者尽可能减少这种风险呢?笔者以为,从制度上去寻求,避免或者减轻这种风险的方法主要有两个。第一,为家庭保姆购买商业意外险。如果保险公司有雇主责任险的,则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但是目前,据笔者所知,一些保险公司推出的雇主责任险,投保人仅限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并不包括家庭或者个人。第二,通过家政公司使用家政工人。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要避开那些家政中介公司。家政中介公司往往跟其所推荐的家政工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其仅仅起到一个“掮客”的作用,所收取的仅是“介绍费”(佣金)。因此,通过家政公司选用家政工人(保姆),一定要让家政公司提供其与家政工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这样,家政工人(保姆)实际上已经与家政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家庭只是名义上的“雇主”,实际上则已经转化为家政公司的“顾客”,购买的是家政公司的服务,保姆在为家庭提供服务的过程,也即是其为家政公司提供劳动,家政公司才是其真正的雇主,并由其承担雇主责任。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