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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主体(5)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5-02-17 | 9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主体(5)


问:用人单位能否因劳动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答:一个正常人突然之间变得疯疯癫癫,以至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在现实中也是常有的事情。在一般民事领域,此人之前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依然有效,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继续履行。那么,在劳动领域,此人的劳动关系是否可以持续呢?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呢?


从一般的眼光,劳动合同被认为具有人身属性,既然劳动者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劳动合同自然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当然也不能持续。但是,在劳动法上,此般眼光则是一种错误。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只是一种法律上的判断,而在人体的机理上,则表现为一种人体疾病。因此,在劳动法上,对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按照劳动者的疾病问题来处理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就其致病原因,劳动法上又可以分为工伤与非工伤,因而又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如果导致劳动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系由工伤所致,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至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无论此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由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何等级别的伤残,用人单位均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伤残,用人单位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必须保留劳动关系直至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


如果导致劳动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非由工伤所致,那么,应当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来处理。按照该规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根据其累计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享有三至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终结医疗或者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此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由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若鉴定为5-10级的,则用人单位尚不能径行解除劳动合同,而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上述两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上可见,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并非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用人单位如果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将构成违法解除。这也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