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
XXXXX ATTORNEYS AT LAW
您当前的位置: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3)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09-23 | 1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3)


问: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隐瞒相关事实,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劳动者隐瞒相关事实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欺诈。传统民法理论上,欺诈的构成包括欺诈的故意、欺诈的行为、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陷入认识错误、受欺诈人因认识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实践中则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即是否存在隐瞒或者虚构事实的行为,相对人因此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违背其内心真实。劳动合同之订立当然也应是双方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对于隐瞒或者虚构事实行为,法律却有特殊的要求,这不仅是基于对劳动者实施倾向性保护的需要,也是劳动合同目的客观性所致,即对用人单位而言,订立劳动合同是为通过利用他人劳动实现组织生产之目的。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据此,并非劳动者隐瞒或者虚构一切事实均会构成劳动合同法上的欺诈,而应当结合具体的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任务,来分析劳动者隐瞒、虚构事实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如果劳动者隐瞒或者虚构的事实与劳动合同并无直接关系,则无论如何不构成欺诈,如隐瞒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等。另外,即使劳动者隐瞒或者虚构的事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但是,如果并不影响劳动者提供正常的劳动、实现用人单位之目的,亦不应该被视为构成欺诈。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