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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4)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09-29 | 5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4)


问:A公司是否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须支付二倍工资?


答:李某在A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劳动合同到期后,A公司又主动与李某续订了一个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其间,李某得知,按照劳动合同法,自己有权与A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遂要求A公司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A公司予以拒绝。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那么,李某的仲裁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照此规定,初看之下,李某的仲裁请求应该得到支持。但是,笔者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其原因在于,李某的权利并未因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受到侵害。一方面,虽然A公司未与李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仍然履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书面义务,李某在续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仍然能够得到书面保障。另一方面,李某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未因已经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丧失。本案中,在续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期后,因其在A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仍然超过十年,且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李某仍然有权要求A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须注意的是,李某在A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留在A公司,但A公司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则A公司应当自留用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资。其原因并不在于未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因为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