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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元旦

HAPPY CHINESE NEW YEAR

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我们告别2017,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18,值此新春到来之际,法校所全体人员对顾问单位给予法校的真诚信赖、客户朋友的热情支持,致以深深的谢意!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和气致祥、身体健康、家庭康泰,万事如意!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3)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09-23 | 16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3)


问: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隐瞒相关事实,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劳动者隐瞒相关事实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欺诈。传统民法理论上,欺诈的构成包括欺诈的故意、欺诈的行为、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陷入认识错误、受欺诈人因认识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实践中则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即是否存在隐瞒或者虚构事实的行为,相对人因此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违背其内心真实。劳动合同之订立当然也应是双方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对于隐瞒或者虚构事实行为,法律却有特殊的要求,这不仅是基于对劳动者实施倾向性保护的需要,也是劳动合同目的客观性所致,即对用人单位而言,订立劳动合同是为通过利用他人劳动实现组织生产之目的。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据此,并非劳动者隐瞒或者虚构一切事实均会构成劳动合同法上的欺诈,而应当结合具体的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任务,来分析劳动者隐瞒、虚构事实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如果劳动者隐瞒或者虚构的事实与劳动合同并无直接关系,则无论如何不构成欺诈,如隐瞒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等。另外,即使劳动者隐瞒或者虚构的事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但是,如果并不影响劳动者提供正常的劳动、实现用人单位之目的,亦不应该被视为构成欺诈。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






北峰無語鎖雲煙—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2017-11-14

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为了发扬党员同志刻苦耐劳的优良作风和爱岗敬业、团结友爱的精神;为了增强事务所团队凝聚力,11月11日,中共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法校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了“登高望远,一路同行”登北高峰毅行活动。此次活动共16人参加。

三上北高峰 杭州一望空

飞凤亭边树 桃花岭上风

 热来寻扇子 冷去对美人

一片飘飘下 欢迎有晚莺

     这是毛主席1959年11月在杭州登完北高峰后写的一首诗《五律·看山》。北高峰在杭州灵隐寺后,石磴数百级,曲折三十六湾,海拨313.7米,因其居杭州西湖北侧,故名北高峰。

早上8点半,大家准时在浙大玉泉校区集合登山,活动中大家争先恐后的向山上进发,随着高度的不断攀升,山中的气息迎风飘来,顿时让人心旷神怡,环绕的青山让人神驰、向往。大家真切感受到高度是一种境界,攀登是一种追求,登峰则是一种一览众山小的气魄!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努力,我们终于登上了顶峰,完成了登顶活动。虽然路途曲折,中途还有一些小插曲,但却赋予了本次活动更多的意义,培养了团队在困难面前不退缩,不气馁,始终保持不服输的意志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