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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我们告别2017,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18,值此新春到来之际,法校所全体人员对顾问单位给予法校的真诚信赖、客户朋友的热情支持,致以深深的谢意!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和气致祥、身体健康、家庭康泰,万事如意!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2)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09-13 | 1662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2)


问:招用超龄劳动者是否也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答:企业招用超龄劳动者的情形大量存在,对于是否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双方是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实际中存在争议。这一争议源于人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同理解。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按照上述规定,可以肯定的是,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再次进入工作岗位的,则与用人单位不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也无须订立劳动合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那么,招用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则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呢?有人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推论认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有人则直接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认为,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无须签订劳动合同。实践中,不同的省份均有不同的处理原则,如江苏、河北、云南、海南等省份支持构成劳动关系,北京、上海、广东等省份不支持构成劳动关系。我省(浙江省)实践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四条并未区分超龄劳动者是否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而是明确规定构成劳务关系。只是,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对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做了特殊规定,即如果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可以适用工伤的规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也作了类似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对于超龄劳动者的用工问题,在我省(浙江省)范围内,可以简单地归纳为:招用超龄劳动者的,不形成劳动关系,无须签订劳动合同,其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但是,如果招用的超龄劳动者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若未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超龄劳动者的工伤待遇。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





北峰無語鎖雲煙—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2017-11-14

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为了发扬党员同志刻苦耐劳的优良作风和爱岗敬业、团结友爱的精神;为了增强事务所团队凝聚力,11月11日,中共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法校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了“登高望远,一路同行”登北高峰毅行活动。此次活动共16人参加。

三上北高峰 杭州一望空

飞凤亭边树 桃花岭上风

 热来寻扇子 冷去对美人

一片飘飘下 欢迎有晚莺

     这是毛主席1959年11月在杭州登完北高峰后写的一首诗《五律·看山》。北高峰在杭州灵隐寺后,石磴数百级,曲折三十六湾,海拨313.7米,因其居杭州西湖北侧,故名北高峰。

早上8点半,大家准时在浙大玉泉校区集合登山,活动中大家争先恐后的向山上进发,随着高度的不断攀升,山中的气息迎风飘来,顿时让人心旷神怡,环绕的青山让人神驰、向往。大家真切感受到高度是一种境界,攀登是一种追求,登峰则是一种一览众山小的气魄!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努力,我们终于登上了顶峰,完成了登顶活动。虽然路途曲折,中途还有一些小插曲,但却赋予了本次活动更多的意义,培养了团队在困难面前不退缩,不气馁,始终保持不服输的意志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