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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我们告别2017,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18,值此新春到来之际,法校所全体人员对顾问单位给予法校的真诚信赖、客户朋友的热情支持,致以深深的谢意!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和气致祥、身体健康、家庭康泰,万事如意!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1)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09-05 | 16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1)


问:订立不以“劳动合同”命名的合同,是否可以规避劳动法上的义务?


答: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自己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法上的义务,通常以“劳务协议”、“合作协议”、“承包协议”等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合同。但是往往事与愿违。用人单位是承担民法上的义务还是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并不取决于其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是否叫“劳动合同”,而取决于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那么,如何判断双方确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其他关系呢?2005年原劳社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此即所谓的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主体适格、人身相属、经济相属。

所谓主体适格,即作为接受劳动的一方是否具有用工主体的资格,作为提供劳动的一方是否具有提供劳动的法律资格。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凡是作为民法上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均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至于提供劳动的法律资格,是指作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对此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第一,在我国,劳动者的法律资格主要表现为年龄条件。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其他相关立法规定,作为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应当指出的是,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当作为对劳动者的资格限制,而是对公民的社会权利的保护,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得到社会与国家救助的权利。因此,不宜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提供社会劳动一律视为劳务关系。第二,对一些特殊职业或者特殊岗位所规定的某些资格或者条件要求,不能被视为法律对劳动者一般资格的要求。

所谓人身相属,即指劳动者在一定范围内丧失自由支配的权利,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实践中,判断人身相属,往往表现为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有考勤要求,是否有权对劳动者进行日常的工作安排、作业指使,及其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等。

所谓经济相属,即劳动者在经济上依附于用人单位。一方面,劳动报酬成为其主要乃至唯一的经济来源;另一方面,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其劳动所产生的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





北峰無語鎖雲煙—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2017-11-14

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为了发扬党员同志刻苦耐劳的优良作风和爱岗敬业、团结友爱的精神;为了增强事务所团队凝聚力,11月11日,中共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法校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了“登高望远,一路同行”登北高峰毅行活动。此次活动共16人参加。

三上北高峰 杭州一望空

飞凤亭边树 桃花岭上风

 热来寻扇子 冷去对美人

一片飘飘下 欢迎有晚莺

     这是毛主席1959年11月在杭州登完北高峰后写的一首诗《五律·看山》。北高峰在杭州灵隐寺后,石磴数百级,曲折三十六湾,海拨313.7米,因其居杭州西湖北侧,故名北高峰。

早上8点半,大家准时在浙大玉泉校区集合登山,活动中大家争先恐后的向山上进发,随着高度的不断攀升,山中的气息迎风飘来,顿时让人心旷神怡,环绕的青山让人神驰、向往。大家真切感受到高度是一种境界,攀登是一种追求,登峰则是一种一览众山小的气魄!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努力,我们终于登上了顶峰,完成了登顶活动。虽然路途曲折,中途还有一些小插曲,但却赋予了本次活动更多的意义,培养了团队在困难面前不退缩,不气馁,始终保持不服输的意志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