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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6)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10-11 | 5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6)


问:用人单位要求补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答: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实践中也会遇到劳动者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遇到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保留劳动者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实践中还会碰到另一种情形:用人单位没有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出补订时,劳动者拒绝。这种情形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法支付二倍工资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但是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