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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5)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10-10 | 5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5)


问: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答:某酒店录用尚不满十四周岁的张小兵为其员工,并订立劳动合同。劳动监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后,要求酒店清退张小兵。被清退后,张小兵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酒店向其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但该主张未获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适用的条件是双方未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实际上规范的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行为;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其前提是存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对合同行为的效力评价。因此,从立法目的看,不应对该条规定做扩张解释,劳动合同无效不能成为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事实依据。即使系因用人单位原因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其违反的也是他项义务,如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违反了不得使用童工的义务,应该按照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规定受到处罚,故要求酒店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