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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元旦

HAPPY CHINESE NEW YEAR

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我们告别2017,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18,值此新春到来之际,法校所全体人员对顾问单位给予法校的真诚信赖、客户朋友的热情支持,致以深深的谢意!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和气致祥、身体健康、家庭康泰,万事如意!


实务问答丨劳动用工系列之录用(3)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08-21 | 17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劳动用工系列之录用(3)


问: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劳动者有权按照录用通知履行吗?


答:某公司发给王某的录用通知上载明,“工资为每月15000元,”但劳动合同上约定,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10000元。入职后,公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实际绩效工资每月不等,最高为10000元。王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资按照录用通知补足工资。该项仲裁请求并未得到支持。

除上述外,实践中,还会出现录用通知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形。那么,在劳动关系建立后,这种情形究竟应当如何处理?这里主要涉及录用通知和劳动合同的不同性质。录用通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本身并非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确立后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才是劳动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劳动关系建立后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与录用通知中载明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者依照录用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不应得到支持。

在实践中,为避免或者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就劳动者而言,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录用通知中的主要条件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可以拒绝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一旦订立后,则应该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向求职者发送的录用通知,关于岗位、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的说明,应该留有余地,比如可以载明,“劳动者入职后,其具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以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为准。”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



北峰無語鎖雲煙—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2017-11-14

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为了发扬党员同志刻苦耐劳的优良作风和爱岗敬业、团结友爱的精神;为了增强事务所团队凝聚力,11月11日,中共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法校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了“登高望远,一路同行”登北高峰毅行活动。此次活动共16人参加。

三上北高峰 杭州一望空

飞凤亭边树 桃花岭上风

 热来寻扇子 冷去对美人

一片飘飘下 欢迎有晚莺

     这是毛主席1959年11月在杭州登完北高峰后写的一首诗《五律·看山》。北高峰在杭州灵隐寺后,石磴数百级,曲折三十六湾,海拨313.7米,因其居杭州西湖北侧,故名北高峰。

早上8点半,大家准时在浙大玉泉校区集合登山,活动中大家争先恐后的向山上进发,随着高度的不断攀升,山中的气息迎风飘来,顿时让人心旷神怡,环绕的青山让人神驰、向往。大家真切感受到高度是一种境界,攀登是一种追求,登峰则是一种一览众山小的气魄!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努力,我们终于登上了顶峰,完成了登顶活动。虽然路途曲折,中途还有一些小插曲,但却赋予了本次活动更多的意义,培养了团队在困难面前不退缩,不气馁,始终保持不服输的意志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