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组长请的工人,工作期间受伤,公司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今日,有装修公司的负责人咨询我一个问题,具体情况我简单描述下:其公司承接有一内部装修项目,并委派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施工。项目经理按照行业惯例找来不同的班组,涵盖水电、泥瓦、木工等班组,由各班组组长承揽不同的项目,并自行招揽工人作业施工,项目经理代表公司与各班组结算,班组组长按日与其找的工人结算。其中,木工班组组长找来五个工人,有一工人过来工作两天后从高凳下摔伤。问,该公司是否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可能要理清三个法律关系:
一是此类非住宅类室内装饰装修是否是建筑活动。
根据《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因此,笔者认为只有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会对建设工程整体产生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装修工程才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企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也同样与上述规定相符。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当前北京、山东、上海等高院关于关于室内装饰装修尤其是投资总额在30万以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装修合同效力的认定上一般来讲也是认可装修公司和个人无资质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具有有效性。
故此,笔者认为,一般投资额较小和建筑面积较小或不涉及主体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更的装饰装修不属于建筑活动,装修公司其将装饰装修项目肢解给不同的班组处理,不存在分包或者转包的建筑法律关系上的概念。
二是装修公司与项目班组组长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装修公司与其班组一般来讲系承揽关系。一般来讲,诸如此类装修项目,装修公司与甲方约定包工包料,很多装修公司仅仅是聘请若干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由项目经理联系班组施工,而班组组长与工人一般也是形成较松散的雇佣关系,工人一般不从公司领取报酬,而是从班组组长处领取。班组组长亦是按照工作量从装修公司收取款项。当然,笔者是从一般非住宅内(住宅内亦可)的角度来分析,如果是其他建筑类施工和较大型、整体性的装修,则可能存在劳务分包、实际施工人等法律关系。
三是班组成员与装修公司和班组组长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班组成员即工人一般来讲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长期受公司雇佣、从公司领取报酬、接受公司管理的除外),其与班组组长是存在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多认定为存在劳务关系。
为什么笔者在回应装修公司负责人问题时,会花费一定的精力,简要阐述上述三个问题,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规定,如果该装饰装修系建筑活动,即可能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则会产生突破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下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