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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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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我们告别2017,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18,值此新春到来之际,法校所全体人员对顾问单位给予法校的真诚信赖、客户朋友的热情支持,致以深深的谢意!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和气致祥、身体健康、家庭康泰,万事如意!


拒绝死亡鉴定可能导致工伤认定不能
来源: | 作者:孙玉雄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5-05 | 2556 次浏览 | 分享到:

拒绝死亡鉴定可能导致工伤认定不能

      笔者在浏览裁判案例时,偶遇一案例,对亲属和法律从业人员尤其是律师在处理工伤认定类型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跟大家分享一下。   

      王某于2014年某月上午在温州某家公司上班过程中,因上腹不适,请假由其妻子陪同到某医院治疗,被诊为“胃炎”给予治疗,在输液过程中,出现呼吸、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宣布死亡。后,该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清楚地写明“初步诊断:心源性猝死”。其家属认为王某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死亡,医院应负责任,向院方施压要求赔偿,公安、卫生、综治等部门介入帮助化解医患纠纷并建议通过死亡鉴定明确死因前提下再维权,遭到死者家属的拒绝。当月,死者家属和医院在调解委员会达成协议(补偿金额56万元)。后,家属向该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不能排除王某为医疗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死亡,而医院及有关部门都提出了死亡鉴定,但遭到王某家属的拒绝。故而认定王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第十五条(视同工伤)之规定,因此,最终认定王志军不属因工死亡。人社局作出决定后,家属不服,历经一审、二审、高院再审,上述法院依法驳回家属要求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之诉请。       

      法院驳回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各位看官可能是在猜了,是不是因为家属已经从医院得到补偿了,一事不在理?抑或是请假了就阻却了与“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之间的法律联系了?其实都不是,主要原因是家属拒绝死亡鉴定导致了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下的王某死因与工作上的联系处于一种不明状态,举证责任又重新回到了家属,由家属承担责任责任。

       省高院认为,一般来讲,《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认定该视同工伤情形的前提是致人死亡的疾病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本案中,王某系上班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但当时就诊医院根据症状诊断其为“胃炎”并给予治疗。在输液过程中,其出现呼吸、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宣布死亡。即王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的疾病,还是医院救治不当,抑或两者兼而有之,在本案中处于不明确状态。尽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本案情况中,根据诊断记录和协调事实,救治医院是不能确定死因后果的,死亡鉴定是查明死亡原因的重要方法,而死亡鉴定又须经死亡职工家属同意,在家属拒绝进行死亡鉴定的情况下,应由死亡职工的家属而非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故此,笔者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遇有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存在其他因素结合的情形,家属应综合考虑,妥善安排是否接受死亡鉴定,理清致死疾病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关系,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无法认定工伤。


北峰無語鎖雲煙—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2017-11-14

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为了发扬党员同志刻苦耐劳的优良作风和爱岗敬业、团结友爱的精神;为了增强事务所团队凝聚力,11月11日,中共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法校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了“登高望远,一路同行”登北高峰毅行活动。此次活动共16人参加。

三上北高峰 杭州一望空

飞凤亭边树 桃花岭上风

 热来寻扇子 冷去对美人

一片飘飘下 欢迎有晚莺

     这是毛主席1959年11月在杭州登完北高峰后写的一首诗《五律·看山》。北高峰在杭州灵隐寺后,石磴数百级,曲折三十六湾,海拨313.7米,因其居杭州西湖北侧,故名北高峰。

早上8点半,大家准时在浙大玉泉校区集合登山,活动中大家争先恐后的向山上进发,随着高度的不断攀升,山中的气息迎风飘来,顿时让人心旷神怡,环绕的青山让人神驰、向往。大家真切感受到高度是一种境界,攀登是一种追求,登峰则是一种一览众山小的气魄!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努力,我们终于登上了顶峰,完成了登顶活动。虽然路途曲折,中途还有一些小插曲,但却赋予了本次活动更多的意义,培养了团队在困难面前不退缩,不气馁,始终保持不服输的意志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