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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丨试用期制度(2)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11-20 | 3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试用期制度(2)


问:单独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将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答: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不能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不成立,构成一个独立的短期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将会有以下法律风险:


1)构成违法解除的风险。一个单独的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补足工资的风险。若在一个单独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则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向劳动者补足工资差额。如果这个单独约定的试用期合同期限过长,用人单位尚有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3)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如果用人单位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一般期限都会比较短。履行完毕后,又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通常会误以为该劳动合同是与劳动者签订的第一次合同,但由于试用期合同本身已经构成一个劳动合同,实际上已经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便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拒绝,则将承担支付二倍工资或者二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