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2日下午,由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区分会主办、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拱墅建房委2026年度第一次活动”在杭州圆满举行。本次活动围绕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的诉讼保全、实际施工人权益、以房抵债执行、先票后款条款及股东连带责任等五大核心实务问题展开深度研讨,为杭州律师在建工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裁判规则精细,尤其在诉讼保全与强制执行环节,实务争议频发、裁判尺度不一。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律师处理建工纠纷的专业能力,统一实务办案思路,精进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水平,本次研讨会应运而生,旨在搭建行业交流、经验互通、实务研讨的优质平台。
聚焦实务痛点,六大议题深度解析
本次活动的重头戏是由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王颖超律师带来的主题分享——“建工领域诉讼保全与强制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作为本次活动的主讲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王颖超律师围绕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的六大核心实务难题,展开了系统深入的专题分享。
诉讼保全与不动产登记实务——从未办理初始登记房屋的查封问题切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及法发〔2004〕5号文等相关规定,系统梳理了已办理网签备案房屋、已办理预告登记房屋能否办理查封等实务难题。分享中特别指出,网签登记不具物权变动性质,购房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并以(2018)最高法民申350号案例加以佐证。
土地开发贷情形下的保全问题——结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详细解析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界定,明确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及垫资款等属于优先受偿范围,而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等则不在其列。
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这是本次分享的重点议题之一。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分享中梳理了三种例外情形:一是发包人明知并认可挂靠事实的显名挂靠情形,以(2019)最高法民申6085号及(2024)浙04民初190号为例;二是优先受偿权作为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可随债权一并转让,以(2021)最高法民终958号为例;三是总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实际施工人可依据代位权主张优先受偿。这一环节引发了与会律师的热烈讨论。
以房抵债排除强制执行——通过对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建设工程优先权、抵押权之间债权优先级规则的梳理,特别提醒跨区工抵存在的法律风险:工抵房未将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将被认定为对不能办理过户存在过错,(2024)浙0112民初7361号及(2024)沪0118民初17017号两案即为此类风险的典型例证。
先票后款条款应对——围绕先票后款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展开分析,指出该条款原则上有效但不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法院可判决付款同时判决开具发票。同时结合(2023)浙0109民初16243号及(2017)最高法民申1675号案例,详细讲解了如何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
股东连带责任——结合《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及入库编号2025-08-2-496-001案例,深入分析了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院对审计报告进行实质审查时,将重点核查会计年度审计是否合规、大额科目披露是否充分等;债权人提出合理怀疑的,股东应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会计师应出庭接受询问。
整场分享逻辑清晰、案例翔实,为与会律师处理建工房地产领域的疑难复杂问题提供了前沿的理论指引和清晰的实务思路。


整场活动持续近三个小时,王颖超律师的分享逻辑清晰、案例翔实、干货满满。与会律师认真聆听、积极记录,在互动环节围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踊跃提问,王颖超律师逐一细致解答,现场学术研讨氛围浓厚。
大家纷纷表示,本次培训内容贴近实战、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深度,对提升自身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的办案能力具有重要启发意义。活动不仅为律师同仁搭建了一个高质量的专业学习交流平台,更体现了拱墅建房委“共享·协同·融合”的专业理念——共享实务经验、协同攻克难题、融合智慧力量。
后续,拱墅建房委将持续发挥平台优势,聚焦行业前沿与实务痛点,邀请更多业内专家分享授课,为律师同仁提供多元化的学习机会,助力律师队伍专业化建设,推动杭州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