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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之巧用拒执罪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11-22 | 447 次浏览 | 分享到:

终本案件之巧用拒执罪


文 / 王颖超律师


2016年3月,最高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2019年全国两会上,最高院正式宣布“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随着法律完善,科技进步,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等积极因素,执行工作已取得了巨大成效,但仍有一些案件很难执行。笔者发现,有些终本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实很有钱,平时开豪车、住豪宅,只不过名下财产都已转移,常规的执行措施显然已无法对付这帮老赖,而拒执罪则是一把利器,笔者亦因此成功办理数起终本案件。在两高最新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际,将些许心得整理成文,以期抛砖引玉。


拒执罪的构成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2020修正)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第三条、第四条对何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做了详细解释。通过上述条文可以归纳,拒执罪的客观行为包括两大类(1)财产类——隐藏、转移、毁损、低价转让财产等;(2)行为类——拒不协助执行、通谋拒执、暴力拒执、虚假诉讼等。两类行为的结果都是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无法执行则包括全部无法执行、部分无法执行。总之,只要被执行人有上述拒执行为且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就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值得注意的是,新司法解释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和法释〔2015〕16号司法解释做了归纳,涵盖了前两个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并有所增加,例如增加了放弃债权、放弃担保,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情形。此外,新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全部属于行为类拒执,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8〕112号)第十二条则从数额方面作了规定,即拒不执行导致无法执行数额达500万以上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另外,拒执行为起算时间也备受关注,实践中至少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从执行立案开始判定行为人是否有拒执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从裁判文书生效开始判定行为人是否有拒执行,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从纠纷涉诉时间判定行为人是否有拒执行为。2016年12月28日,最高院发布了第71号指导案例,即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案,该案裁判观点认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第二种观点基本成为主流观点。第三种观点争议较大,但笔者认为最贴合实际。实践中,很多必然败诉案件的被告在诉讼伊始就着手转移财产,即使一审败诉也可通过上诉拖延时间,判决生效时早已完成财产转移,如机械的认为只有判决生效后行为人隐匿、转移财产才构成拒执罪,无疑会成为巨大的法律漏洞,也不符合公众的一般认知。浙江省高院早在2018年会议纪要就持第三种观点,该纪要第七条规定“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司法解释从两高层面认可了浙江省的实践,该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过对比可知,浙江省高院虽认可判决生效前存在的拒执行为,但仍强调该行为需要有持续性,对非持续性行为并未涉及,而新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作出限制,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


固定证据


本文聚焦于财产类拒执犯罪,对于此类型的入罪模式,最关键的就是找到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线索,根据笔者办案经验,下列几种线索颇为有效:


1、消费流水

办案过程中着重关注、追踪被执行人是否有高消费情形。如有发现,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消费流水。笔者从实践中了解到,查询到的支出流水中如扣除10万元还有剩余,一般可移送公安以拒执罪处理。(10万元当中包含3万元的基本生活开支,5万元的可支配收入以及其他杂项)。这一线索是笔者最常用的方式,已成功办理多起终本案件。


2、车辆线索

车辆已成为大众家庭常用出行工具,很多时候法院可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并向车管所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查封,但却并不能实际扣押车辆,主要原因在于被执行人并不会配合法院交付车辆,很多案件也因此终本。其实,拒不交付车辆的行为属于隐匿财产,很可能构成拒执罪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浙江省高院2018会议纪要第十五条就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应从一重罪处罚。经检索,全国各地法院都有针对拒不交付车辆以拒执罪处理的案例,浙江黄岩法院2021年更是以此移送公安67件。


3、经营信息和税务信息

有些被执行人明面上在做生意,但是法院就是查不到可执行资产,这时就需要深入调查被执行人的经营信息。笔者曾办理过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工程款未付,败诉后仍不履行。经了解,被执行人经营驾校,生意火爆,不可能没有履行能力,遂经实地调查发现:

(1)被执行人驾校以及关联驾校有多个场地在经营,学费通过现金收取。

(2)浙江省公路交通运输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示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人数。

(3)税务局有持续纳税信息。

(4)区交通运输局调查租用培训场地。

上述证据表明,被执行人有稳定高额收入来源,只是通过现金方式予以规避,笔者固定上述线索后提交法院,该案后移送公安处理,最终调解结案。


4、股权线索

通过工商外档查询,可轻松获得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信息。有些被执行人会在诉讼、执行过程中转让股权规避执行,这是较为容易固定的线索,但判决生效前进行转让能否入罪则是一项有挑战性的工作。笔者正在办理一起此类案件,且在沟通过程中遭到被执行人“嘲讽”,其信心满满的说在判决前就已经转让股权了,不构成拒执。果真如此吗?上文已述,浙江省范围内是认可判决生效前存在拒执行为的,刚刚发布的新司法解释也持肯定态度。因此笔者认为,接下来对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行为进行打击将会迎来一波高潮。


5、关注现代社交平台

短视频不仅有传播信息的功能,更是直播带货、网络推销的热门途径。笔者曾在办理一起终本案件过程中,通过抖音、快手平台搜索到被执行人在经营酒水生意,粉丝多、规模大,笔者将该线索提交法院,该案后来也取得不错的回款效果。


6、关注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也是比较容易获得的线索。笔者曾在办理一起终本案件时,检索到被执行人有若干作为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判决书,其中既有胜诉案件也有败诉案件。对于胜诉案件,可直接执行该债权;对于败诉案件,也可从法院事实查明部分得知其如何支付管理费、如何承接工程的细节,可作为拒执罪的强有力证据。

办案过程可能遇到的障碍

1、调查令不顺畅

笔者在代理案件时曾有办案人以涉嫌被执行人隐私为由拒绝开具调查令,实际上,只要是开具调查令才能查到的财产线索基本上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浙江省高院2018年《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确实将此种情况列为不予签发调查令的情形,但2020年版本已将此条删除。笔者根据最新规定与办案人沟通,最终顺利取得调查令。


2、移送不及时

尽管各地都有严惩拒执罪的相关文件,执行法官也有指标要求,但办案过程中仍有部分案件移送不及时的情况。除准备充足的拒执证据外,还需要律师持续不断地跟进,实在无法推进时有必要采取恰当的监督措施。


3、立案不如愿

对于法院移送的拒执罪案件,公安有可能以证据不足为由退案,这就要求律师配合执行法官收集足够强的证据,尽量把案件做扎实。

对于申请人控告案件,公安可能以需要法院移送、证据不足等理由暂不立案,笔者建议,此类案件直接采取邮寄的方式留痕,公安立案与否都会给予书面回复。

对于公安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可尝试检察院监督的方式督促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2020.12.21)第92号案例中,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实被执行人有拒执行为后,就向青浦公安分局发出《通知立案书》,依法行使了监督权,该案最终在立案后调解结案。

对于公安、检察均不立案的案件,可通过自诉途径主张权利。新旧司法解释都规定满足两种条件下申请人可提起自诉,其一为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二为申请人曾提出过控告,但公安、检察未追究刑事责任。上文提到向公安控告建议采取书面邮寄的方式,也为自诉做了准备。


4、被执行人逃窜

笔者曾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案件刚移送公安不久被执行人就得到了消息,并通过护照购买机票欲潜逃国外。笔者得知此消息后,立刻联系执行法官办理限制出入境措施,好在办理及时,在其出国前一天办理成功。这也提醒笔者,以后在办理执行案件中要时刻关注被执行人出入境信息,必要时依申请启动该程序。

谅解程序的跟进

拒执罪只是手段,回款才是最终目的,在公安采取刑事措施后,可以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回款率。该程序应当关注以下几点:


1、办案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办理参照适用省公检法司《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若干规定》,符合条件的,启动快速办理机制;被执行人在案的,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第一审审理期限各不超过10日。

案件移送后,要注意案件是否进入快速处理通道,及时与公安、检察院办案人员取得联系,告知希望通过和解拿到执行款的诉求,否则可能案件结束还没有还款。


2、及时介入谅解程序

笔者在办理案件时发现,有些地区的公安和检察机关认为拒执罪不存在被害人,该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执行法律制度,因此不主动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如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沟通。笔者认为,拒执罪的侵害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国家审判、执行法律制度当然属于优先被考虑的客体,但申请人的经济利益同样遭受到侵犯。而且,新旧司法解释都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说明申请人是本罪被害人,否则无权提起自诉。拒执罪案件很多属于认罪认罚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19]13号)第16、17条的规定,被害人在此类案件中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一定要及时表达诉求。


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公诉案件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检察机关行使的是公权力,所以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就不会轻易停止,拒执案件也是如此。如果没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执行人也不会有动力在入罪后还进行还款,代理律师则需好好利用这个政策,增加案件回款率。

法释〔2015〕16号第六条,法释〔2024〕13号第十一条,浙高法〔2018〕112号第二十一条都规定了案发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可从宽处理的幅度,但力度有所不同。对比上述条文可发现,浙江省高院会议纪要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三个阶段规定了相应的从宽幅度,阶段越靠前,从宽的力度越大,而新司法解释则从两高层面对这一政策予以肯定。另外,新司法解释相较于旧司法解释,从宽的力度更大,在公诉前履行义务的,可以做到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履行义务的,可以做到免除处罚,而旧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酌情从宽。


毫无疑问,从宽制度对律师办理执行案件来说是有利的,对于有能力履行债务的人来说,越早履行可以得到越宽大的处理,这让被执行人有动力还款;对于暂时难以履行债务的人来说,过程当中往往有多轮谈判、博弈,被执行人还可能想办法借钱、赚钱,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很可能一晃就到了审判阶段。如果当被执行人终于有钱归还债务却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履行情况将大打折扣,很多人可能宁愿坐牢也不还钱,而这并不是申请人所希望的结果。

数据与前景

2023年4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执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见注释),通报五年来全省法院深化打击拒执专项行动工作情况。2018年,全省拒执刑事案件收案数为441件、2019年779件、2020年801件、2021年1077件、2022年1361件,收案数量逐年递增。其中,2022年审结1260件,判处拒执犯罪850件947人。

在持续推进公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同时,全省法院主动开辟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自诉主战场”,受理拒执自诉案件有较大增幅,从2017年29件、占比13%增长到2022年460件、占比33.8%。2022年拒执自诉案件占全部刑事自诉案件的66.10%,位列第一,自诉案件债务履行率达89.13%。

浙江高院副院长徐建新介绍,下一步,全省法院将持续深化构建打击拒执工作新格局,提升打击拒执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破解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监管难、拒执取证难等问题,有力有效打击拒执,推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上述数据可以反映,浙江省拒执罪案件每年都在攀升,且自诉比例高、打击力度大、回款效果好。相信在两高拒执罪司法解释发布之后,拒执罪打击力度仍将保持高压态势,这对律师办理执行案件来说是一个好消息。


结语


此次两高发布的拒执罪司法解释亮点很多,条文增加的背后是拒执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发布主体从原来的最高院单独发布到两高共同发布,也体现了两高的重视程度。当然,浙江省无论从地方指导性意见还是司法实践,执行力度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这让作为在浙江执业的笔者倍感幸福。终本案件固然有难度,而拒执罪这一路径往往能取得不错的回款效果。具体操作过程中,如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何推动办案程序、如何提高回款金额等各种问题层出不穷,需要律师不断积累与沉淀,本文限于篇幅不再一一介绍。相信在新司法解释发布之后,执行案件回款率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本文作者:王颖超
本文编辑:盛俊涵

■ 本期作者

王颖超律师


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终本执行团队负责人

杭州市拱墅区律师协会
建筑房地产专委会副主任

擅长终本案件执行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案件的诉讼与执行

◆ 本文注释

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2023年4月3日发布文章《保持高压态势,浙江法院五年持续深化打击拒执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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