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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9)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10-30 | 1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9)


问: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未续订而继续用工的,将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在我国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违反该项义务,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用工次月起至用工满一年的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也可以得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十一个月(用工次月至第十二个月),从用工第十三个月起,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而无须再支付二倍工资。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用工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但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全面理解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其法律后果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除劳动合同期限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用人单位应当自继续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直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解除。第三,基于新确立的劳动关系并未约定期限,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这一点,司法解释仍然应该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亦即,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只能在前一劳动合同届满次日起的一年内,若超过一年,则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鉴此,为了避免在劳动合同届满后疏于续订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关于期满后的特别条款。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