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
XXXXX ATTORNEYS AT LAW
您当前的位置: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8)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10-23 | 3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8)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务合同,劳动者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答:实践中,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在本应订立劳动合同的场合,却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务合同,劳动者遂以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对此,司法与仲裁实践一般并不支持。这是因为,在法律逻辑中,当劳务合同事实上被认定为确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时,亦即意味着双方订立“劳务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订立“劳动合同”。此时,该“劳务合同”如果已经具备确立劳资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不仅在法理逻辑上形成悖论,而且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