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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丨劳动用工系列之录用(3)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09-12 | 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劳动用工系列之录用(3)


问: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劳动者有权按照录用通知履行吗?

答:某公司发给王某的录用通知上载明,“工资为每月15000元,”但劳动合同上约定,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10000元。入职后,公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实际绩效工资每月不等,最高为10000元。王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资按照录用通知补足工资。该项仲裁请求并未得到支持。

除上述外,实践中,还会出现录用通知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形。那么,在劳动关系建立后,这种情形究竟应当如何处理?这里主要涉及录用通知和劳动合同的不同性质。录用通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本身并非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确立后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才是劳动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劳动关系建立后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与录用通知中载明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者依照录用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不应得到支持。

在实践中,为避免或者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就劳动者而言,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录用通知中的主要条件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可以拒绝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一旦订立后,则应该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向求职者发送的录用通知,关于岗位、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的说明,应该留有余地,比如可以载明,“劳动者入职后,其具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以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