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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丨劳动用工系列之录用(1)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08-07 | 106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劳动用工系列之录用(1)


问:劳动者收到offer后另谋高就,单位能否追究其责任吗?

答:录用offer被视为用人单位的要约,一般情况下,对劳动者并无约束力,劳动者收到后如果有其他心仪的单位,当然可以另谋高就。这也体现了对劳动者择业权的尊重。但是,如果劳动者在收到offer后及时作出了回应,并表示接受,则该offer实质上构成了《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的预约合同,即在约定时间内依照offer的条件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成为劳动者的一项义务。因而,此种情形下,劳动者若拒绝入职,应当承担民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若因此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中仅要求被录用者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入职手续,这样的约定对用人单位并不十分有利。更为妥当的做法是,在录用通知中要求被录用对象限期作出接受或者拒绝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