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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涉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男子隐姓埋名15年后自首
来源:0 | 作者:李振兴 | 发布时间: 2020-10-30 | 228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法院网讯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外逃十五年后的被告人邹早禄,终于有了负罪感,决心重新做人,于2008年5月5日,到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获得轻判。
1993年,被告人邹早禄与罗某、江某、杨某(均已判刑)及付某、漆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集资在醴陵市官庄乡瓦子坪村半边山陈家岭地带合伙开采两个金矿,分别为上金洞、下金洞。1994年6月7日晚12时许,罗某、付某、杨某等四人(均另案处理)在金洞守夜时,将正在金矿偷锌丝的窃贼李某抓住并进行殴打。6月8日凌晨1时许,值夜班回来的阳某、漆某见抓到窃贼,亦加入到殴打李某的行列中。该日上午8时许,李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全身多处致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引起损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邹早禄见出了人命,自知难脱干系,为躲避处罚,从此隐姓埋名,混杂在滚滚的打工人流之中,先后在广东、深圳等地打工,在其漫长的逃亡日子里,因怕被公安民警发觉,整日提心吊胆,过着非人的生活。
今年5月5日,被告人邹早禄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决心洗心革面,结束逃亡生活,接受法律处罚,终于从他乡返回故里,鼓起勇气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早禄在他人指使下,帮助他人看守已被伤害的公民,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邹早禄系从犯,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为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本案发生在新刑法颁布实施之前,应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0月28日,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邹早禄犯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