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投诉书附带的质疑函与给采购人的质疑函不一致时是否应当补正
作者:马青青
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受理供应商投诉的审查阶段,若发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中附带的质疑函与其此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正式提交的质疑函不一致,应当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现行有效的规定,书面通知投诉人限期补正。投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财政部门作为监督部门对投诉材料的具有审查职责,特别是当作为投诉关键证据的“质疑函”出现不一致时的处理程序。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要求进行分析:
1. 法律依据:投诉受理的法定审查要件与补正程序
财政部门对投诉的受理审查,是处理投诉事项的法定前置程序。其核心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现行有效(财政部令第94号)。
审查职责与补正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通知应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投诉书的法定内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投诉书必须包含的六项内容,其中第(二)项为“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这是投诉受理的形式要件之一。
投诉与质疑的关联性: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原则上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因此,审查“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是判断投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是否已依法质疑、投诉事项是否超出质疑范围)的基础。
2. 问题解析:“质疑函不一致”为何构成需要补正的情形
“投诉书附带的质疑函与给采购人的质疑函不一致”这一问题,直接触及了投诉材料的形式合规性与实质真实性,属于典型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证明材料的要求: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其目的在于向财政部门完整、真实地呈现其已依法进行质疑的全过程。作为核心证明材料的“质疑函”,其内容(包括质疑事项、事实依据、请求等)是判断后续投诉是否基于有效质疑、投诉事项是否在质疑范围内、采购人答复是否具有针对性的直接依据。
不一致的法律后果:若附带的质疑函与原始提交的质疑函不一致,将导致:
证明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无法准确反映质疑阶段的客观事实,使得财政部门无法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质疑情况”进行有效审查。
审查基础缺失:财政部门难以判断投诉事项是否属于“已质疑事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也无法评估采购人的质疑答复是否恰当,从而无法进行后续的实体审理。
可能构成虚假材料:若投诉人故意提交不一致的质疑函,意图扩大或变更投诉范围,可能涉嫌提供不实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受理后发现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驳回投诉。
补正的必要性:要求投诉人补正,即提供与提交给采购人原件一致的质疑函,是为了确保投诉程序的严肃性、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是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的体现,财政部门在投诉受理环节需准确区分并把握补正、不予受理、受理三条路径。
3. 操作指引:财政部门的处理步骤
形式审查:在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重点核实投诉书是否包含“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发现不一致:经审查或与采购人/代理机构核实,发现投诉书附带的质疑函与采购人处留存的质疑函(或质疑答复函中引述的质疑内容)在关键事项、请求、依据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
发出补正通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制作《投诉补正通知书》,明确指出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为“提供与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质疑函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设定一个合理的补正期限(通常为3-7个工作日)。
根据补正结果处理:
投诉人按期补正,且材料符合要求:审查投诉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如是否在投诉有效期内、是否已依法质疑等)。若符合,则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投诉人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一致/不符合要求: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作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即投诉书内容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
不予受理后的救济:不予受理决定仅针对投诉的受理程序。投诉人若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对于“不一致”的认定标准(如文字表述的细微差异是否构成“不一致”)可能存在裁量空间。建议财政部门在补正通知中尽可能明确“不一致”的具体表现,例如:“投诉书附件质疑函中第X项质疑请求为A,而采购人收到的质疑函中该项请求为B或者事实依据中没有对应请求A,请予以核实并补正。”
为确保审查的准确性,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主动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调取质疑函原件及质疑答复函,作为比对依据。
总结:要求投诉人对不一致的质疑函进行补正,是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投诉受理审查职责的关键环节。它保障了投诉程序的规范性、证据的真实性,是后续公正处理投诉事项的基础。未依法补正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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