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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丨试用期制度(1)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11-19 | 2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试用期制度(1)


问:法律对试用期的约定有何限制?


答: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的一个期间,但不是一个法定的期限,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但约定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试用期约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适用范围的限制。以下几种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1)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2)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非全日制用工中不得约定试用期;(4)只能对首次用工的劳动者约定试用期;(5)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不得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第二,试用期期限的限制。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恶意设置试用期,法律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对试用期的期限进行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对试用期待遇约定的限制。在试用期中,不得就劳动者的法定劳动权利施加任何限制,如休息休假、加班工资支付、社保待遇、工作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等,都应当依法给予,不得因为在试用期中而不予保障或者施以折扣。对于试用期中的工资,可以低于正常工资,但亦受到限制,即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