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
XXXXX ATTORNEYS AT LAW
您当前的位置: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7)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10-15 | 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7)


问:订立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劳动者能否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当事人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但是并不意味着缺少上述除当事人条款之外的某些内容,劳动合同便不成立。劳动合同作为一项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合同一样,只要双方就确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即意味着合同的成立。且由于劳动基准法的存在,即使某些内容未在劳动合同得到明确,仍然可以根据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正因如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在实践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第一条亦规定,“劳动合同能够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身份且能够认定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可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部分内容,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确定。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