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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不是“最近路线”也不是“经常路线”
来源: | 作者:孙玉雄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6-07 | 36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不是“最近路线”也不是“经常路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亦对“上下班途中”以列举的形式进行了释明,明确了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自身居住地、家人居住地、与日常生活工作需要地的合理路线及其他合理路线,均属于上下班途中。但是,该规定释明的“合理路线”又该如何认定,如何正确理解“合理”,可能是大家抑或的问题。

一、案情基本情况

某日早晨,陈某从自己的住处骑车出发,去公司上班。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无责。从陈某所在市的实际地形看,陈某的住处在公司的西北方向,涉案事故发生于公司的西方,陈某该日所走路线呈现一定的折线。在工伤认定阶段,公司绘制了一份陈某上下班的经常路线图,陈某从住处到公司路线基本呈直线,公司认为不所走路线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二、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地点虽不在公司自制的交通路线图上,但亦位于陈某上班的合理路线之内。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线。该路线既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工作单位到职工住处之间的最近路线,也不能理解为职工平时经常选择的路线,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线作为职工上下班必须选择的唯一路线。根据日常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可能有多种选择。只要在职工为了上班或者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线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职工选择什么样的路线,该路线是否为最近的路线,均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三、笔者意见

笔者认为,关于“合理路线”的认定,亦要结合与“上下班途中”的关系,如果在下班之后,在合理路线的过程中,职工自行相约或者单独去酒店用餐、娱乐后,再在回家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收到伤害的,则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其收到的事故伤害亦不能被视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