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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元旦

HAPPY CHINESE NEW YEAR

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我们告别2017,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18,值此新春到来之际,法校所全体人员对顾问单位给予法校的真诚信赖、客户朋友的热情支持,致以深深的谢意!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和气致祥、身体健康、家庭康泰,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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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涉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男子隐姓埋名15年后自首
来源:0 | 作者:李振兴 | 发布时间: 2020-10-30 | 531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中国法院网讯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外逃十五年后的被告人邹早禄,终于有了负罪感,决心重新做人,于2008年5月5日,到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获得轻判。
1993年,被告人邹早禄与罗某、江某、杨某(均已判刑)及付某、漆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集资在醴陵市官庄乡瓦子坪村半边山陈家岭地带合伙开采两个金矿,分别为上金洞、下金洞。1994年6月7日晚12时许,罗某、付某、杨某等四人(均另案处理)在金洞守夜时,将正在金矿偷锌丝的窃贼李某抓住并进行殴打。6月8日凌晨1时许,值夜班回来的阳某、漆某见抓到窃贼,亦加入到殴打李某的行列中。该日上午8时许,李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全身多处致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引起损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邹早禄见出了人命,自知难脱干系,为躲避处罚,从此隐姓埋名,混杂在滚滚的打工人流之中,先后在广东、深圳等地打工,在其漫长的逃亡日子里,因怕被公安民警发觉,整日提心吊胆,过着非人的生活。
今年5月5日,被告人邹早禄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决心洗心革面,结束逃亡生活,接受法律处罚,终于从他乡返回故里,鼓起勇气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早禄在他人指使下,帮助他人看守已被伤害的公民,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邹早禄系从犯,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为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本案发生在新刑法颁布实施之前,应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0月28日,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邹早禄犯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北峰無語鎖雲煙—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2017-11-14

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为了发扬党员同志刻苦耐劳的优良作风和爱岗敬业、团结友爱的精神;为了增强事务所团队凝聚力,11月11日,中共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法校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了“登高望远,一路同行”登北高峰毅行活动。此次活动共16人参加。

三上北高峰 杭州一望空

飞凤亭边树 桃花岭上风

 热来寻扇子 冷去对美人

一片飘飘下 欢迎有晚莺

     这是毛主席1959年11月在杭州登完北高峰后写的一首诗《五律·看山》。北高峰在杭州灵隐寺后,石磴数百级,曲折三十六湾,海拨313.7米,因其居杭州西湖北侧,故名北高峰。

早上8点半,大家准时在浙大玉泉校区集合登山,活动中大家争先恐后的向山上进发,随着高度的不断攀升,山中的气息迎风飘来,顿时让人心旷神怡,环绕的青山让人神驰、向往。大家真切感受到高度是一种境界,攀登是一种追求,登峰则是一种一览众山小的气魄!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努力,我们终于登上了顶峰,完成了登顶活动。虽然路途曲折,中途还有一些小插曲,但却赋予了本次活动更多的意义,培养了团队在困难面前不退缩,不气馁,始终保持不服输的意志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