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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已为员工购买商业意外险的,不能免除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来源: | 作者:孙玉雄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5-26 | 2822 次浏览 | 分享到:

用人单位已为员工购买商业意外险的,不能免除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据笔者了解,有部分私营企业主有替员工购买商业意外险,并约定不买工伤保险,出现工伤了,直接按照商业意外险赔偿,或者商业险意外险不足够的,缺额部分再由企业承担支付。但是这种操作方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免除其工伤保险主体责任?或者说此种所谓规避风险的方式是否可行,答案是否定的。

一、案情基本情况

安某系某远洋渔船公司的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对工作岗位、待遇和工作地点有约定外,同时约定公司为安某投保人身意外险,如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入职后,公司为其投保了60万的人身意外险。后安某渔船在出海时发生事故,安某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公司向安某家属支付了60万身故赔偿款。安某家属同时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按人身意外险办理且以支付为由抗辩,法院最终裁决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二、法院裁判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法院认为,按照该条款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该远洋渔船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笔者认为,即不能通过劳动合同、补充合同等形式达成合意来私下免除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也不能通过本案例中的购买人身意外险的方式来变相免除。

同时,关于人身意外险,法院认定其性质上是公司为安某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三、笔者意见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或者现实中也反映了一个普遍的疑问,即购买人身意外险获得的赔偿是否可以在工伤保险中扣除?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也给出了明确答案。该条款不仅仅是工伤人员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也是能否扣除的法律依据。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仅仅能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的情况下,扣减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其他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

故此,笔者建议,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主在用工过程中,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否则,会产生全部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北峰無語鎖雲煙—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2017-11-14

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为了发扬党员同志刻苦耐劳的优良作风和爱岗敬业、团结友爱的精神;为了增强事务所团队凝聚力,11月11日,中共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法校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了“登高望远,一路同行”登北高峰毅行活动。此次活动共16人参加。

三上北高峰 杭州一望空

飞凤亭边树 桃花岭上风

 热来寻扇子 冷去对美人

一片飘飘下 欢迎有晚莺

     这是毛主席1959年11月在杭州登完北高峰后写的一首诗《五律·看山》。北高峰在杭州灵隐寺后,石磴数百级,曲折三十六湾,海拨313.7米,因其居杭州西湖北侧,故名北高峰。

早上8点半,大家准时在浙大玉泉校区集合登山,活动中大家争先恐后的向山上进发,随着高度的不断攀升,山中的气息迎风飘来,顿时让人心旷神怡,环绕的青山让人神驰、向往。大家真切感受到高度是一种境界,攀登是一种追求,登峰则是一种一览众山小的气魄!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努力,我们终于登上了顶峰,完成了登顶活动。虽然路途曲折,中途还有一些小插曲,但却赋予了本次活动更多的意义,培养了团队在困难面前不退缩,不气馁,始终保持不服输的意志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