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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元旦

HAPPY CHINESE NEW YEAR

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我们告别2017,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18,值此新春到来之际,法校所全体人员对顾问单位给予法校的真诚信赖、客户朋友的热情支持,致以深深的谢意!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和气致祥、身体健康、家庭康泰,万事如意!


实务问答丨试用期制度(4)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12-04 | 14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试用期制度(4)


问:应劳动者请求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答:实践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一个劳动者非常珍惜试用期的工作,但在约定的试用期内,被告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将被辞退,此时,劳动者通常会请求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再给自己一次机会。那么,用人单位能否接受这样的请求呢?


对此,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这是因为试用期的延长在法律会有不同的性质,一种属于试用期约定的变更,另一种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显然,如果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便属于违法约定,将承担相应的后果。那么,何种情形下才属于试用期约定的合法变更呢?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在原来约定的试用期尚未届满之时,双方约定延长。如果第一次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届满,意味着试用期已经结束,延长试用期实际上构成第二次约定。第二,延长后的试用期仍然符合法律对试用期最长期限的规定。立法对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二个月和六个月不等的试用期,这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用工成本。故而,延长后试用期若超过上述期限,无论如何都构成违法。


因此,当劳动者主动延长试用期时,用人单位必须小心谨慎,否则可能会导致农夫与蛇的结局。比如,在一个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中,法律允许的最长试用期为六个月,假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四个月,届满后,劳动者请求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或者在四个月届满前,同意劳动者再延长试用期三个月,这都属于非法延长,实际上构成再次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将为此付出代价。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


北峰無語鎖雲煙—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2017-11-14

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为了发扬党员同志刻苦耐劳的优良作风和爱岗敬业、团结友爱的精神;为了增强事务所团队凝聚力,11月11日,中共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法校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了“登高望远,一路同行”登北高峰毅行活动。此次活动共16人参加。

三上北高峰 杭州一望空

飞凤亭边树 桃花岭上风

 热来寻扇子 冷去对美人

一片飘飘下 欢迎有晚莺

     这是毛主席1959年11月在杭州登完北高峰后写的一首诗《五律·看山》。北高峰在杭州灵隐寺后,石磴数百级,曲折三十六湾,海拨313.7米,因其居杭州西湖北侧,故名北高峰。

早上8点半,大家准时在浙大玉泉校区集合登山,活动中大家争先恐后的向山上进发,随着高度的不断攀升,山中的气息迎风飘来,顿时让人心旷神怡,环绕的青山让人神驰、向往。大家真切感受到高度是一种境界,攀登是一种追求,登峰则是一种一览众山小的气魄!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努力,我们终于登上了顶峰,完成了登顶活动。虽然路途曲折,中途还有一些小插曲,但却赋予了本次活动更多的意义,培养了团队在困难面前不退缩,不气馁,始终保持不服输的意志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