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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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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我们告别2017,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18,值此新春到来之际,法校所全体人员对顾问单位给予法校的真诚信赖、客户朋友的热情支持,致以深深的谢意!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和气致祥、身体健康、家庭康泰,万事如意!


实务问答丨试用期制度(3)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11-27 | 15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试用期制度(3)


问:对未约定过试用期的劳动者,在续签劳动合同时能否约定试用期?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试用期是对人不对岗的,劳动者从A岗位调到B岗位,只要用人单位已经在A岗位中约定过试用期,那么当劳动者被调到B岗位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但是在实践中,也会有另一种情形:在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试用期。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并调换了岗位,那么是否可以在续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如果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只是进行文义解释,不但上述情形,哪怕不进行岗位调动,在续签的劳动合同中也可以约定试用期,毕竟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从来没有约定过试用期。但是,笔者认为,对该款的理解,不能仅作文义解释,而需要从立法本意以及体系化解释的角度进行解释。



从立法本意上来看,试用期制度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旨在考察劳动者的能力、品行等。尽管在前一个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试用期,但是经过一个聘期,用人单位已经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对劳动者有充分的了解,哪怕变换了工作岗位,也应当被认为是基于对劳动者的充分了解而给予其新的岗位。从体系化解释来看,一方面,该条第一款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期限作了细化的规定。如果允许在续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那么究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将无所适从,是按照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呢,还是按照两个劳动合同的总的期限呢?另一方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如果续签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低于原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如果续签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显然属于“约定条件”降低的情形。

综上,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无论如何均不能约定试用期。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


北峰無語鎖雲煙—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2017-11-14

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为了发扬党员同志刻苦耐劳的优良作风和爱岗敬业、团结友爱的精神;为了增强事务所团队凝聚力,11月11日,中共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法校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了“登高望远,一路同行”登北高峰毅行活动。此次活动共16人参加。

三上北高峰 杭州一望空

飞凤亭边树 桃花岭上风

 热来寻扇子 冷去对美人

一片飘飘下 欢迎有晚莺

     这是毛主席1959年11月在杭州登完北高峰后写的一首诗《五律·看山》。北高峰在杭州灵隐寺后,石磴数百级,曲折三十六湾,海拨313.7米,因其居杭州西湖北侧,故名北高峰。

早上8点半,大家准时在浙大玉泉校区集合登山,活动中大家争先恐后的向山上进发,随着高度的不断攀升,山中的气息迎风飘来,顿时让人心旷神怡,环绕的青山让人神驰、向往。大家真切感受到高度是一种境界,攀登是一种追求,登峰则是一种一览众山小的气魄!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努力,我们终于登上了顶峰,完成了登顶活动。虽然路途曲折,中途还有一些小插曲,但却赋予了本次活动更多的意义,培养了团队在困难面前不退缩,不气馁,始终保持不服输的意志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