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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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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我们告别2017,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18,值此新春到来之际,法校所全体人员对顾问单位给予法校的真诚信赖、客户朋友的热情支持,致以深深的谢意!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和气致祥、身体健康、家庭康泰,万事如意!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9)
来源: | 作者:浙江法校所 | 发布时间: 2024-10-30 | 17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问答丨劳动合同的订立(9)


问: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未续订而继续用工的,将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在我国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违反该项义务,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用工次月起至用工满一年的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也可以得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十一个月(用工次月至第十二个月),从用工第十三个月起,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而无须再支付二倍工资。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用工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但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全面理解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其法律后果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除劳动合同期限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用人单位应当自继续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直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解除。第三,基于新确立的劳动关系并未约定期限,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这一点,司法解释仍然应该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亦即,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只能在前一劳动合同届满次日起的一年内,若超过一年,则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鉴此,为了避免在劳动合同届满后疏于续订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关于期满后的特别条款。


(撰稿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中心主任     宓明君博士)


北峰無語鎖雲煙—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2017-11-14

记法校所北高峰游

为了发扬党员同志刻苦耐劳的优良作风和爱岗敬业、团结友爱的精神;为了增强事务所团队凝聚力,11月11日,中共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法校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了“登高望远,一路同行”登北高峰毅行活动。此次活动共16人参加。

三上北高峰 杭州一望空

飞凤亭边树 桃花岭上风

 热来寻扇子 冷去对美人

一片飘飘下 欢迎有晚莺

     这是毛主席1959年11月在杭州登完北高峰后写的一首诗《五律·看山》。北高峰在杭州灵隐寺后,石磴数百级,曲折三十六湾,海拨313.7米,因其居杭州西湖北侧,故名北高峰。

早上8点半,大家准时在浙大玉泉校区集合登山,活动中大家争先恐后的向山上进发,随着高度的不断攀升,山中的气息迎风飘来,顿时让人心旷神怡,环绕的青山让人神驰、向往。大家真切感受到高度是一种境界,攀登是一种追求,登峰则是一种一览众山小的气魄!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努力,我们终于登上了顶峰,完成了登顶活动。虽然路途曲折,中途还有一些小插曲,但却赋予了本次活动更多的意义,培养了团队在困难面前不退缩,不气馁,始终保持不服输的意志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