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后请假,然后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近日,有当事人电话咨询,其亲属在公司上班后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后即想离开公司就医,在前往公司停车场途中晕厥,并倒在公司停车场附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内),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
接到该咨询,笔者直觉,普通人甚至是法律从业人员可能对《公司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存在不同的理解,主要在于请假行为是否在法律意义上阻断了对视同工伤中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原因是部分人会认为其亲属请假后即离开了工作岗位,或者进一步假设该亲属请假后走出了公司大门,就是离开了工作岗位,当然也不是在工作时间,从而对能否认定为工伤拿不准。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应解读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死亡状态下视同工伤存在两种情形:突发疾病当场死亡和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内)。笔者认为该“视同工伤”必须满足四个要件:一是在工作时间;二是在工作岗位;三是在前两项满足的前提下发病;四是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故此,一般来讲,只要是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发病,在事实上存在当场死亡或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内)的情形,即可认定为视同工伤。在该当事人咨询的事项中,笔者认为满足以上四个要件:一是在上班后,满足了“在工作时间”的限定性条件;二是在公司上班后,至少已经在岗从事预备性工作或者从事本职工作,满足“在工作岗位”的限定性要求;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四是昏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48小时内);其亲属的情形不仅满足上述四个要件,且其情形具有时间上的同时性和连贯性,而其亲属的请假行为并不能阻却上述认定。更何况,员工感觉身体不适,其请假就医就阻却了视同工伤的认定不仅不符合社会情理更有违背工伤保险基金的设立宗旨。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同样认定员工上班后请假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为视同工伤。例如温州市鹿城区某娱乐会所与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蔡某某的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纠纷再审一案。该案中,殷某于某日18时到公司上班,到22时许因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前往医院就诊。在案的门诊病历明确显示:殷某于同日23点26分前往温州市某医院就诊,于次日0点49分转到温州某附属医院治疗,因呼吸系统衰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4点28分死亡。对于殷某是否应属于视同工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了肯定的回应,认定“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某娱乐会所)提出“殷某身体不适请假回家休息,后被发现死亡”,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明显与在案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同时,笔者也关注到,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的另一起案件中,由于某公司员工系在上班前感觉身体不适,即在上班前赶到单位门口,向车间主任请假,获得批准后直接去医院就医死亡(48小时内)。张店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认定为视同工伤。
故此,笔者认为,员工在上班后请假就医,无论是否是在单位当场死亡抑或是送医后不治身亡,均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当然,如果员工在请假后回家休息,在家中死亡的或者休息后感觉病情加重,再送医救治无效死亡的,因其不具有四要件的同时性和连贯性,不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可能性更大。
声明:本号对所有原创、转载文章的陈述与观点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学习和交流。文章、图片等版权归原作者享有。转载本号文章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