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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

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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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
作者:朱景雄律师

分包合同中约定付款前提条件为总包单位收到发包人款项的是否有效?
【观点】区分分包合同本身的有效性判断该条款的有效性。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一般会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支付分包单位款项的前提条件是总包单位收到分包单位的款项,此条款的效力受分包合同效力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分包有效的情况
分包工程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分包行为合法有效,总包与分包签订的分包合同成立并生效,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分包单位款项的前提条件是总包单位收到分包单位的款项”的条款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支付分包单位款项的前提条件是总包单位收到分包单位的款项”的约定,相当于附条件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在条件成就时双方才有相应的履行义务。另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一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约定如果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定条件的,分包人单位可主张该条款无效、请求变更或请求撤销,当该条款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时,该条款就失去约束力,分包单位就可以立即主张工程款;二是如果总包单位怠于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时,相当于总包单位因不当行为致使约定条件难以成就时,分包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即以分包人自己的名义行使总包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
分包无效的情况
如果分包被确认为违法分包,则分包合同无效,其中的条款就失去法律效力,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分包人可不受该条款的约束,在分包工程合格的前提下可向总包单位请求支付工程款,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中的规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直接主张支付工程款。


分包工程先行竣工时分包人能否在整体工程竣工前要求结算?
【观点】分包人能否要求结算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分包工程先行竣工时分包人是否立即享有工程价款结算的权利,以下作一简要分析:
分包合同有效时有约定的按约定
在分包合同有效时,如果在发包人与分包人或总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有关于结算分包工程价款的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如果分包合同中关于何时结算的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果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说明分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已完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包人可以要求结算分包工程价款。
分包合同无效时
总包违法分包且发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包工程即使竣工且合格,发包人没有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的义务,发包人支付义务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总包与分包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如果其中约定了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结算条件的,分包人可要求违法分包人按约定结算。
违法分包情形发包人知情的,如没有关于支付分包工程价值的特别约定,分包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的,分包人即可向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项。

劳务分包的承包人能否向建设单位主张劳务报酬?
【观点】劳务分包的承包人无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劳务报酬。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活动,其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中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劳务承包人仅完成建设工程中的劳务部分,除此之外的材料和施工机械均由劳务作业的发包人提供,而工程分包是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组织人员、材料、机械,运用技术、经验及管理措施独立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活动,因此劳务分包不属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承包人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也就无权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劳务报酬。

承包人签署的让利承诺书是否有效?
【观点】让利承诺书根据不同情况产生不同的效力。
工程建设中有时会出现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的情况,让利承诺书是否有效?以下作一分析:
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的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如发包人对该让利承诺书予以接受和认可的,即表明双方就工程让利形成合意,双方达成了关于工程价款让利的的新的约定。
非强制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双方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签署施工合同,之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的,视为双方达成了补充合同约定,让利承诺书有效。
无论是否是强制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经过招投标程序后签署施工合同,之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的,视为双方达成了变更工程价款的“黑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黑合同”的约定无效,仍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的效力如何?
【观点】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应认定为有效。
施工合同中经常出现关于承包人垫资施工的约定。当前司法实践中,垫资条款为有效的合同约定。
垫资施工符合行业惯例,在当前的建设工程市场中普遍存在。
垫资体现了承包人的实力,建设单位以垫资的方式进行竞争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垫资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单纯借贷行为,承包人支付垫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借贷利息,其目标为了共同完成建设工程,所以不能认为垫资是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企业间的借贷。
垫资约定是双方通过共同协商达成的合意,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
垫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禁止施工垫资的强制性规定,相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中规定了关于垫资按有效处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