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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已为员工购买商业意外险的,不能免除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来源: | 作者:孙玉雄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5-26 | 1972 次浏览 | 分享到:

用人单位已为员工购买商业意外险的,不能免除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据笔者了解,有部分私营企业主有替员工购买商业意外险,并约定不买工伤保险,出现工伤了,直接按照商业意外险赔偿,或者商业险意外险不足够的,缺额部分再由企业承担支付。但是这种操作方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免除其工伤保险主体责任?或者说此种所谓规避风险的方式是否可行,答案是否定的。

一、案情基本情况

安某系某远洋渔船公司的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对工作岗位、待遇和工作地点有约定外,同时约定公司为安某投保人身意外险,如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入职后,公司为其投保了60万的人身意外险。后安某渔船在出海时发生事故,安某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公司向安某家属支付了60万身故赔偿款。安某家属同时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按人身意外险办理且以支付为由抗辩,法院最终裁决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二、法院裁判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法院认为,按照该条款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该远洋渔船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笔者认为,即不能通过劳动合同、补充合同等形式达成合意来私下免除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也不能通过本案例中的购买人身意外险的方式来变相免除。

同时,关于人身意外险,法院认定其性质上是公司为安某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三、笔者意见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或者现实中也反映了一个普遍的疑问,即购买人身意外险获得的赔偿是否可以在工伤保险中扣除?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也给出了明确答案。该条款不仅仅是工伤人员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也是能否扣除的法律依据。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仅仅能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的情况下,扣减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其他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

故此,笔者建议,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主在用工过程中,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否则,会产生全部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